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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爱国卫生工作,提高管理水平,保障师生健康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省市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院各部门、各院系个人均应遵守本章程。
第三条 章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学院组织,师生参与,旨在改善校园卫生环境,除害防病,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卫生活动。主要内容是:
1、院内环境卫生,公共卫生,创建卫生单位;
2、校园内的饮食卫生工作;
3、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;
4、以消灭老鼠、蚊子、苍蝇、蟑螂、臭虫等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疫工作;
5、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。
第四条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领导的职责,各级领导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计划之中,教育师生增强卫生意识,爱护卫生设施,遵守学院卫生制度。
第五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,学院每学期期末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要酌情予以批评、处罚。
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
第六条 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统筹、协调、检查、奖惩校内爱国卫生工作机构。
爱卫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处理爱卫会的日常具体事务,检查全院清洁卫生。
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。
院办、党办 负责对全院教职工的卫生宣传教育安排、检查和奖惩工作。
学生处 负责学生的爱国卫生工作。
后勤服务中心(集团) 负责除四害、食品卫生、环境卫生检查和清洁保洁工作。
教务处 负责教室和各教学单位的卫生检查和保洁教育工作。
工 会 负责教职工的卫生宣传教育和指导家委会搞好家属区的卫生工作。
第三章 师生义务
第八条 师生不能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,不乱倒垃圾污物。
第九条 不随地吐痰、便溺。
第十条 不在禁烟场所吸烟。
第十一条 不在院内、家属区饲养家禽、家犬、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。
第四章 爱国卫生制度
第十二条 本院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;
1、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;
2、周末学生卫生大扫除制度;
3、学生义务劳动课制度;
4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。
第十三条
1、对破坏学院清洁卫生的行为人人都有批评和举报的权利;
2、爱卫会办公室要严格管理学院的卫生设施;
3、爱卫会办公室要加强全院卫生工作的管理;
4、爱卫会办公室吸收学生参与管理全院学生的卫生清洁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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